您所在的位置: 合肥专业婚姻家事律师门户网 >法律知识 >婚姻家庭 >子女抚养
吴多多律师,安徽国恒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国家中级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中国法学会会员、安徽省妇女联合会“妇女儿童权益维权律师”、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合肥市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安徽国恒律师事务... 详细>>
律师姓名:吴多多律师
手机号码:15055195307
执业证号:13401201511264574
执业机构:安徽国恒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潜山路与休宁路交口中侨中心C座15楼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双方协议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
3、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如果父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随父方生活的可能性较大: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母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女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父方照顾孙子女的;
(6)八周岁以上的子女,自己选择随父生活的。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手机: 15055195307
联系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潜山路与休宁路交口中侨中心C座15楼
Copyright © 2019 www.hflihunlawyer.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