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合肥专业婚姻家事律师门户网!首页|联系我们|在线咨询

咨询热线:
150-5519-5307

律师介绍

吴多多律师 吴多多律师,安徽国恒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国家中级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中国法学会会员、安徽省妇女联合会“妇女儿童权益维权律师”、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合肥市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安徽国恒律师事务...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吴多多律师

手机号码:15055195307

执业证号:13401201511264574

执业机构:安徽国恒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潜山路与休宁路交口中侨中心C座15楼

成功案例

离婚后女方拒绝配合办理房屋过户,男方起诉确权获支持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原告:宋某甲,男。

  委托代理人:吴多多律师。

  被告:王某,女。

  原告宋某甲诉被告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战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宋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吴多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宋某甲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后因感情破裂,双方于2014年11月19日在合肥市瑶海区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并自愿签定离婚协议,约定位于合肥市香江世纪名城×幢×室住房的产权归男方所有,该协议还对婚生子抚养、银行存款的分割作出明确约定。

  离婚后被告不承认原告对该房享有所有权,并拒绝配合原告处份该房产。

  现诉至法院,要求:1、判令位于合肥市瑶海区临泉东路香江世纪名城×幢×室房产(产权证号:合瑶字第××)归原告所有;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位于合肥市瑶海区香江世纪名城×幢×室(房产权利人宋某甲,建筑面积91.93平方米,房地权证合瑶字第××)归宋某甲所有。

  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王某负担。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手机: 15055195307

联系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潜山路与休宁路交口中侨中心C座15楼

Copyright © 2019 www.hflihunlawyer.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