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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多多律师 吴多多律师,安徽国恒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国家中级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中国法学会会员、安徽省妇女联合会“妇女儿童权益维权律师”、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合肥市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安徽国恒律师事务...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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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吴多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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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34012015112645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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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抚养

离婚后如何给孩子改姓名


我国《婚姻法》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一般情况下,孩子在出生的时候,夫妻就已经协商确定新生儿的姓氏,即便离婚,孩子由一方直接抚养,该直接抚养一方需要改变孩子的姓氏也需要尊重另一方的意见。那么,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如何才能变更孩子的姓氏呢?

唯一的办法就是由双方协商,取得对方的同意。单独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公安机关一般拒绝受理。即便通过隐瞒、虚构、伪造相关事实,而成功变更子女姓名的,只要男女双方未能协商一致,公安机关也会恢复子女之前的姓名。

实践中,很多人以孩子抚养费或者探视权作为条件要求对方配合变更孩子姓名,然而,姓名子女变更与子女抚养费的支付并非同一事实,当然不能以对方擅自变更子女姓名而拒付抚养费或者对方不配合变更子女姓名而拒绝对方探视子女。

 

附:相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2、《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3、《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4、《公安部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公治[2002]74 号  2002年5月21日)

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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