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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多多律师,安徽国恒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国家中级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中国法学会会员、安徽省妇女联合会“妇女儿童权益维权律师”、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合肥市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安徽国恒律师事务... 详细>>
律师姓名:吴多多律师
手机号码:15055195307
执业证号:13401201511264574
执业机构:安徽国恒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潜山路与休宁路交口中侨中心C座15楼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603次会议讨论通过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 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 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 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 止给付抚育费。 仍应由生父母抚养。 事实收养关系的,离婚后,应由双方负担子女的抚育费;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始终反对的,离 婚后,应由收养方抚养该子女。 有不利影响的; 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民法院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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